2021年4月20日上午,由明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洗钱案在明光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明光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滁州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明知李某某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绑定微信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某用于收取毒资,后李某某利用罗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收取毒资53170元。
庭审阶段,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在辩论环节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明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系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遂当庭宣判:被告人罗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隐患,还会导致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扰乱社会安全和稳定,给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危害。近年来,明光市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同时与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了打击犯罪的强大合力,为维护本地金融秩序的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


